產品分類
檢驗地點
1除供需雙方商定在需方檢驗外,最終檢驗一般在供方進行。
2供需雙方對鑄件質量發生爭議時,檢驗可在通過實驗室資格認定的第三方進行。
取樣批次的劃分
鑄件須按批次進行化學成分、力學性能、金相檢驗。批次按如下方法劃分:
1同一模具生產的同一爐鐵液澆注的鑄件構成一個取樣批次。
2由同一包鐵液澆注的鑄件構成一個取樣批次
3每一取樣批次的最大重量為清理后的2000kg的鑄件。經供需雙方商定,取樣批次可以變動。
4如果一個鑄件的重量大于2000kg時,就單獨成為一個取樣批次。
5在某一時間間隔內,如爐料、工藝條件、或化學成分有變化時,在此期間連續熔化的鐵液澆注的所有恃件,無論時間間隔有多短,都作為一個取樣批次。
6當連續不斷地熔化大量鐵液時,每一個取樣批次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2h內所澆注的鑄件重量。
除規定外,如果一種牌號的鐵液熔化量很大,而且采用了系統控制的熔化技術和嚴格監控生產過程,并能逐包(爐)進行一定形式的工藝控制,如激冷試驗、化學分析、熱分析等,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若干批量的鑄件構成一個取樣批次。
試驗結果的評定
1檢驗抗拉強度時,先用一根拉伸試樣進行試驗,如果符合要求,則該批鑄件在材質上即為合格;
若試驗結果達不到要求,則可從同一批的試樣中另取兩根進行復驗。
2復驗結果都達到要求,則該批鑄件的材質仍為合格,若復驗結果中仍有一根達不到要求,則該
批鑄件初步判為材質不合格。這時,則應從該批鑄件中任取一件,在供需雙方商定的部位切取本體試樣
進行抗拉強度檢測。若檢測結果達到要求,則仍可判定該批恃件材質合格;若本體試樣檢測結果仍然達
不到要求,則可最終判定該批鑄件材質為不合格。
試驗的有效性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時,則試驗無效。
a)試樣在試驗機上安裝不當或試驗機操作不當。
b)試樣表面有鑄造缺陷或試樣切削加工不當(如試樣尺寸、過渡圓角、粗度不符合要求等)。
c)試樣斷在平行段外
d)試樣拉斷后斷口上有鑄造缺陷。
試驗數據保存
供方按本標準進行檢査,并對完成的所有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試驗和檢査要使用自有的或其他可靠的設備,保存所有完整的試驗和檢查記錄,留客戶復查。
試樣保存
需方沒有特殊規定時,同一批次的拉伸試樣和未做試驗的試樣應自填寫試驗報告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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